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79號聲 請 人 游根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伯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 0000地號及3080建號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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