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20號
TYDV,103,司執消債清,20,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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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方馨滿即方愷伶即何方馨滿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陳威翰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代 理 人 黃泰源
債 權 人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延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方馨滿即方愷伶即何方馨滿聲請清算事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下午4 時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 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院前於103 年11月18日已 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據債務人提出之100 及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同年7 月15日陳報無有效之保險契約,斟酌本件清算 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 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 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 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而本院前於103 年12月11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均 無反對之意思,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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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