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聲 請 人 良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德錦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 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例如:載有 票號、金額、發票日等得特定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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