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195號
TYDV,103,司促,29195,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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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95號
債 權 人 鍾權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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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莊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