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695號
債 權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債 務 人 徐啟堯
債 務 人 徐林細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柒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
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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