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930號
TYDV,103,司促,27930,201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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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梅約股份有限公司洪婷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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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梅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