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30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梅約股份有限公司、洪婷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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