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41號
債 權 人 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松忠之遺產繼承人即鑫陽建材企業社間聲
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新台幣500 元及未補正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被繼承 人張松忠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 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 院函文,經本院民國103 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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