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3年度,12號
TYDV,103,原訴,12,2014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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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曾惠瑩
      曾馨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金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3 萬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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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