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225 號原 告 王蔡秀蘭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葉張銚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松木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5樓被 告 張冬容 張建發 簡明坤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金枝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被 告 黃張蘭 張勝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時興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被 告 林添丁 潘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淑貞 住桃園縣蘆竹市○○路000巷00弄00號6被 告 林芳羽 林慶煌 林慶瑞 張瑞暘 張建照 張建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登煌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被 告 呂木成 張枝深(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育成(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枝盛(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艷庭(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美嬌(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月美(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吳張阿梅 張月娥 莊月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潘慶源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0巷000號被 告 田培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被 告 莊張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有關桃園縣桃園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部分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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