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5號
TYDV,102,訴,225,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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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225 號
原   告 王蔡秀蘭
訴訟代理人 段思妤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葉張銚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松木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5樓
被   告 張冬容
      張建發
      簡明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金枝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黃張蘭
      張勝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時興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林添丁
      潘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淑貞  住桃園縣蘆竹市○○路000巷00弄00號6
被   告 林芳羽
      林慶煌
      林慶瑞
      張瑞暘
      張建照
      張建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登煌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呂木成
      張枝深(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育成(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枝盛(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艷庭(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美嬌(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張月美(即張李燕張土承受訴訟人)
      吳張阿梅
      張月娥
      莊月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慶源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0巷000號
被   告 田培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莊張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有
關桃園縣桃園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部分尚有續行審理之
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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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