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76號
TYDV,102,訴,1776,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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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聚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毅之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憶玲
被   告 鄒碧娟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0 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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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