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聚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毅之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憶玲
被 告 鄒碧娟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2 月9 日上午11時0 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