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64號
TYDV,102,訴,1264,2014121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呂火炎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健君
被   告 呂承
      陳呂鳳
      林宏駿
      呂長春
      呂長科
      呂紹雄
      鍾呂如花
      呂如桂
      呂美玉
      呂陳秋絨
      呂長壽
      呂建華
      呂美英
      呂美娥
      呂學義
      陳呂杏
      鄭石峰
      鄭秋林
      鄭進財
      鄭月霞
      郭祥
      郭金枝
      郭秋娥
      謝呂榮妹
      呂富美
      王呂鳳嬌
      呂玉和
      呂長順
      呂長星
      呂素惠
      呂邱菊妹
      呂學麟
      呂學俊
      呂學良
      呂學明
      呂宏騏(原名:呂學藤)
      黃呂沈
      徐盛諭
      徐盛寬
      徐翠霞
      徐雅慧
      徐茂通
      呂秀琴
      黃世明
      黃世賢
      黃婉如
      黃天固
      呂學註
      呂學瓊
      呂學貝
      呂學志
      呂彥玲
      呂曾春妹
      游正琳
      游正崇
      游雅晴
      鍾呂麗秀
      張呂鳳鳴
      呂瑞雲
      康黃秋芳
      呂學奇
      呂學忠
      呂學波
      呂學錦
      呂學文
      賴呂秀絨
      邱幸子
      呂秀賓
      呂秀娥
      呂明勳
      呂佳虹
      呂詹麗如
      林周美卿
      周明德
      周明瑛
上 列 3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銘祥  住台南市中西區大同路1 段46巷37弄12
被   告  周明祺
      李應發
      李應欽
      劉李菊美
      鄒李秀葱
      李秀美
      徐李秀真
      李秀圓
      邱垂立
      吳秀春
      吳采玲
      邱招治
      邱金
      邱于容
      邱素貞
      張重明
      張憶雯
      陳阿友
      陳聰明
      陳聰德
      陳聰榮
      陳素卿
      陳美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 、2 、3 備註欄關於呂阿章之繼承人「呂新掌」之記載,應更正為「呂阿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依原告之起訴資料致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