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654號
TYDV,102,婚,654,2014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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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654號
原  告 張貴發
被  告 符艷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符豔香」之記載,應更正為「符艷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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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