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楊欵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楊錄江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以證人黃公超涉有偽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5347號 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