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原 告 李健生 李家珊 李昌懋 李明翼 李明徽 李明賢 李星杉 李顯宗 陳李月香 李獻忠 李永順 李英郎 李英誌 王碧雪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複代理人 何偉斌 律師原 告 王碧雪被 告 李坤地 李亦昌 周李招 簡李含笑 李素蘭 李素梅 簡李素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複代理人 簡慧如 律師被 告 李淑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 月29日上午11時5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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