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274號
TYDV,101,家訴,274,201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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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74號
原   告 李健生
      李家珊
      李昌懋
      李明翼
      李明徽
      李明賢
      李星杉
      李顯宗
      陳李月香
      李獻忠
      李永順
      李英郎
      李英誌
      王碧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偉斌 律師
原   告 王碧雪
被   告 李坤地
      李亦昌
      周李招
      簡李含笑
      李素蘭
      李素梅
      簡李素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
複代理人  簡慧如 律師
被   告 李淑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 月29日上午11時5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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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