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張瑞崧 陳重威 吳采安 劉湘汝 呂清水被 告 何柏霖 郭勝仁 許展銜 林傑文 葉正康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20 號恐嚇取財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張瑞崧對共同被告何柏霖、林傑文及葉正康;原告陳重威對共同被告何柏霖、林傑文及葉正康;原告吳采安對共同被告何柏霖及葉正康;原告劉湘汝對共同被告何柏霖、許展銜及林傑文;原告呂清水對共同被告何柏霖、林傑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至於原告呂清水另對被告許展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以和解方式終結。另原告呂清水、劉湘汝對被告葉正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已達成訴訟外和解,惟原告呂清水、劉湘汝並未撤回對被告葉正康之起訴,宜由民事庭作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良煜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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