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4號
TYDM,103,附民,74,20141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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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張瑞崧
      陳重威
      吳采安
      劉湘汝
      呂清水
被   告 何柏霖
      郭勝仁
      許展銜
      林傑文
      葉正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20 號恐嚇取財等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
原告張瑞崧對共同被告何柏霖林傑文葉正康;原告陳重威
共同被告何柏霖林傑文葉正康;原告吳采安對共同被告何柏
霖及葉正康;原告劉湘汝對共同被告何柏霖許展銜林傑文
原告呂清水對共同被告何柏霖林傑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至於原告呂清水另對被告許
展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以和解方式終結。另原告
呂清水劉湘汝對被告葉正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已
達成訴訟外和解,惟原告呂清水劉湘汝並未撤回對被告葉正康
之起訴,宜由民事庭作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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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