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4號
TYDM,103,附民,74,20141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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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周少華
被   告 何柏霖
      郭勝仁
      許展銜
      林傑文
      葉正康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220 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柏霖等因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原告已對被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以103 年度附民字第73號受理在 案,故原告再次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係重複 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即屬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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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