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周少華
被 告 郭勝仁
許展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20 號恐嚇取財等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
原告對共同被告何柏霖、林傑文及葉正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亦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