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林○軒(真實姓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歐陽○淇
林○陽
被 告 張素嬅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694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素嬅被訴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林○軒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