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88號
TYDM,103,附民,188,2014121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陳亮霖
被  告  劉得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677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訂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強制罪及妨害秘密罪犯行,原告均非前 開起訴犯行之犯罪被害人,揆諸前開規定,自無從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是原告起訴並非適法,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