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56號
TYDM,103,訴,256,201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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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欽恩
選任辯護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緝字第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于欽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逃漏稅捐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于欽恩因所經營之品商企業有限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且另有 積欠梁桂柔(原名梁桂美,未據起訴)債務,乃萌以另行設 立公司並虛增該公司之營業額製造商業交易之假象,以利向 銀行辦理企業貸款,遂於民國97年12月23日設立元慶達科技 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0000號2 樓,下稱元 慶達公司),並先後與吳潤旭邱子誠(上2 人所涉違反商 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理中)議定,由 吳潤旭自元慶達公司設立登記時起至98年6 月29日間擔任公 司登記負責人,邱子誠自98年6 月30日起擔任公司登記負責 人,于欽恩則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一職,負責處理元慶達公司 相關業務。于欽恩明知實際與附表一所示公司為交易之對象 係梁桂柔所經營之展旭電腦資訊社音旭電腦有限公司,仍 任由梁桂柔以元慶達公司之名義與附表一所示公司為交易, 元慶達公司乃藉此取得並無真實交易之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 司所開之統一發票,又于欽恩為便利梁桂柔開立元慶達公司 不實之統一發票,復指示不知情之元慶達公司會計人員林宛 樺前至梁桂柔所經營上開公司處辦公,並聽從梁桂柔之命虛 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各該公司,而以此方式虛增元 慶達公司之營業額。于欽恩梁桂柔吳潤旭邱子誠遂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均明知元慶達公司不曾向如附表二所示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 ,由于欽恩梁桂柔指示不知情之林宛樺,於如附表二所示 期間內,以元慶達公司之名義,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 一發票共167 張,金額合計9,455 萬1,684 元,交付予如附 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各該公司名稱、發票張 數、銷售金額、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旋由該等公司持 向稅捐機關申報,以扣抵其等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納之營業稅額合計472 萬7,592 元,而生



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均表 示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 ,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併此 敘明。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 ,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于欽恩固坦承有於97年間成立元慶達公司,並先後 找吳潤旭邱子誠擔任公司負責人,公司營運狀況則由其處 理,另有依梁桂柔指示開發票給其他公司等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伊在98 年6 月底就因為公司週轉不靈離開桃園,買賣不實發票部分 伊都不知情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97年12月23日設立元慶達公司,並先後與共犯吳潤旭邱子誠議定,由吳潤旭自元慶達公司設立登記時起至98年 6 月29日間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邱子誠則自98年6 月30日 起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實際負責處理元慶達公司相關 業務等情,業據被告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吳潤旭邱子誠



林宛樺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營業稅 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經 濟部97年12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有限公司 設立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98年6 月30日 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 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21992 號卷第32至40、48、50至 56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元慶達公司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二所 示公司,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 證扣抵銷項稅額,並持向各管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共計472 萬7,592 元等節,業據證人林宛樺、證人即 於98年間受託處理元慶達公司會計事務之蘇錦貴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明確,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單等件在卷可資佐證(同上卷第3 至9 、195 至196 、198 至207 頁),是前揭事實亦足認定。
㈢次查,被告前於偵查中已就上開犯罪事實部分自白稱:元慶 達公司成立不久,一個月營業額正常狀況下大概1 、200 萬 元,所以發票的交易有一些是真的,有一些不是,98年3 、 4 月時,伊和梁桂柔有金錢的借貸關係,梁桂柔就會要伊開 元慶達公司的發票來抵債,伊就依他的指示填製不實金額的 發票給他,伊承認98年5 、6 月以前公司逃漏稅的犯行等語 (見102 年度偵緝字第1252號卷第7 至8 頁),而參酌證人 吳潤旭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當初是說要再開一家公司讓 他發票可以對沖,因為被告本來就有一間公司,就是在跟元 慶達公司的進貨、銷貨往來,讓兩間公司可以做交易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可知被告設立元慶達公司之目的, 本即欲利用該公司作不實交易而開立不實發票甚明。 ㈣再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供明:梁桂柔跟伊說他業務量很 大,業績很好,如果經由他可以把一些多出來的業務介紹給 元慶達公司,元慶達公司的業績應該不錯,藉由比較好的業 績可以申請到銀行的企業貸款,伊就有資金可以東山再起, 所以伊就跟梁桂柔說可以使用元慶達公司的名義跟其他公司 交易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37 頁反面至第138 頁),核與 證人梁桂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跟被告說因為伊自己開 立的公司沒有辦法直接跟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被告 跟伊說可以透過元慶達公司幫伊叫貨等語(同上卷第75頁) 、證人林宛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知道音旭公司不能直接 跟廠商買遊戲卡,所以才透過元慶達公司去買等語(同上卷



第100 頁反面)相符,是被告確向梁桂柔表示可以元慶達公 司之名義對外為交易等情,已足認定。又被告同意梁桂柔以 元慶達公司之名義對外為交易,元慶達公司實際上僅係負責 開立發票等情,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時元慶達公 司沒有資金可以進貨,伊已經沒有能力再經營,所以才請梁 桂柔將多餘的業務撥給元慶達公司作,元慶達公司只負責交 易憑證,就是開發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38 頁),而證 人梁桂柔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會告訴林宛樺這個貨要出 給誰,要出貨之前伊會先收到錢,伊會給林宛樺錢讓他去訂 貨,出貨的時候伊也會告訴林宛樺或是要出給誰,發票要開 給誰等語(同上卷第118 頁),證人林宛樺於本院審理時亦 證稱:被告在元慶達公司戶頭沒有放錢,這些客戶都是梁桂 柔介紹進來的,客戶會先付現金,伊再匯款去買卡片,被告 沒有給伊錢,梁桂柔介紹客人給伊的過程是有客人買卡,由 元慶達公司去訂貨,再交貨給他們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93 頁及反面),參酌卷附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元慶達公司 交易之送貨單及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見上開偵字卷第150 至156 頁),其送貨單聯絡人均係填載梁桂美(即梁桂柔) ,再參諸元慶達公司所有永豐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於98年間均無經常保持可供交易之存款,有存摺存款歷 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各1 紙附卷足稽 (同上卷第159 、161 頁),綜上各情可知元慶達公司僅係 被告供梁桂柔對外交易之名義公司,並未與附表一、二所示 公司有何實際交易。
㈤又證人林宛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在中平路的時候就沒 有什麼生意,一直到了搬到宏昌六街才有開始賣遊戲點數卡 ,伊也是到了宏昌六街才開始接觸這方面的業務。被告帶伊 去宏昌六街這個公司的時候,他說梁桂柔會跟伊說該怎麼做 ,伊會打電話跟被告說進貨多少、出貨多少,他都會跟伊說 就聽梁桂柔如何交代,伊在元慶達公司期間要訂貨及開發票 ,以及跟客戶之間的交易,伊都是聽梁桂柔的命令,因為被 告交代伊要這麼做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91頁反面、第95頁 反面、第97頁),核與證人梁桂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宛樺 訂貨、銷貨及開發票確實都是聽伊指示等語(同上卷第119 頁反面)相符,足認被告確有指示證人林宛樺配合梁桂柔對 外以元慶達公司名義為交易,並聽命梁桂柔開立不實之元慶 達公司統一發票。至被告固辯以伊當時告訴林宛樺每一筆交 易都是要真實的云云,然其亦稱所謂真實的交易是要有進貨 憑證才能開銷貨憑證,而且金額要核對等語(同上卷第138



頁),甚而供稱伊沒有過問梁桂柔跟那些公司到底有沒有真 實交易等語(同上卷第138 頁),足見本案被告同意梁桂柔 以元慶達公司名義與附表一、二所示各公司間為交易,其當 明知乃不為實際交易,僅為書面買進賣出等交易內容,而公 司之統一發票係商業活動上交易往來,可供公司用以申報稅 捐之會計憑證,以被告其已有經營公司之相關經驗,對於梁 桂柔所提僅以元慶達公司名義為書面買進賣出貨物而不用實 際進、銷貨之買賣過水方式,元慶達公司所虛開該公司之統 一發票持交不肖公司行號,將遭該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之用 ,進而逃漏應納稅捐等情,自難諉為不知。基此,被告明知 前情,猶同意梁桂柔對外以元慶達公司之名義為交易,指示 證人林宛樺配合梁桂柔辦理元慶達公司與其他公司該等交易 相關事務,顯見被告于欽恩梁桂柔吳潤旭邱子誠間, 就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堪以認定。又被告雖辯稱伊在98年6 月底就因為 公司週轉不靈離開桃園,買賣不實發票部分伊都不知情云云 ,然查,證人林宛樺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伊每天幾乎都會 跟被告報告買賣的狀況等語(同上卷第98頁),參諸證人梁 桂柔亦證稱:被告會問林宛樺這個月的交易情況等語(同上 卷第118 頁反面),且證人邱子誠於偵查中亦證稱:伊於98 年7 月至12月擔任元慶達公司負責人是被告介紹進來的,伊 一個月領3 萬2000元,錢是被告發給伊的等語(見101 年度 偵字第21992 號卷第272 頁),足見被告於98年6 月底之後 仍有實際掌握元慶達公司之營運情形,其上開所辯,顯屬犯 後諉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有如事實欄所載與梁桂柔吳潤旭、邱 子誠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被告上揭所 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共犯吳潤旭邱子誠先後為元慶達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 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梁桂柔吳潤旭邱子誠就前開 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如事實欄所示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犯罪時間各 均密接,手法亦屬相同,被告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動機所生 之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 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 各應僅論以一罪。再被告上開所犯二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 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起訴書 認此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利用不 知情之林宛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充作進 項憑證使用以逃漏稅捐,為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提供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紊亂稅捐機關 核算、查核及徵收稅款之正確性,亦影響國家稅收,被告幫 助他人逃漏稅額達472 萬7592元,所生損害匪淺,併衡被告 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被告犯後否認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于欽恩於98年3 月至12月間,明知元慶 達公司無實際進貨交易之事實,竟與吳潤旭邱子誠共同基 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上開期間,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 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持向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 ,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計566 萬1776元,因認被告涉 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稅捐稽徵 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須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成立要件,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 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 成立(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86 號、83年度台上字第 2157號、80年度台上字第498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營業稅 之課徵則係以營業行為或營業事實之存在為前提,倘實際上 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自不能課徵營業稅,當然亦無逃漏稅 捐可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 號、95年度台上字第 486 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9條之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 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 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 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 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 營業稅」,故當營業人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依前 揭規定不得請求稽徵機關退還,僅得留抵為之後之應納營業 稅使用,核其立法目的,係為簡化退、繳稅手續並防杜弊端 ,而可達簡化徵納雙方退、繳稅款之作業;營業人虛報進項 稅額,如經查明該虛報之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 (調查基準日)止,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尚未辦理扣 抵或退稅,即未發生逃漏稅款之結果,則經財政部前以(85 )台財稅字第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 號函文函釋明確 。
㈢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稅捐稽徵法罪嫌,無非以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涉嫌開立不實發票營 業人調查及通報資料、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專案申請調 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已扣抵銷項稅額專案申請調檔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資為依據。 ㈣經查,被告于欽恩明知元慶達公司自98年3 月間起至98年12 月間止,與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並無進貨交易之事實,仍 任由梁桂柔以元慶達公司之名義與附表一所示公司為交易, 元慶達公司乃藉此取得並無真實交易之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 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等情,已見前述,而元慶達公司有持附 表一所示各該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 稅額,向稅捐機關申報各該期營業稅乙節,亦有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3 年8 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65至71頁),然附表一所示各 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實際上既係梁桂柔所經營上開公司與 附表一所示公司之交易憑證,上開交易就元慶達公司而言並 非實際之交易,則元慶達公司並無進貨之事實,本無課稅之 問題,亦即僅限實際所進行之交易,始有應納稅額及發生逃 漏稅捐之問題,是元慶達公司持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所開立 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向稅捐機關申報各 該期營業稅,尚難認有發生何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自不得以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名相繩。
㈤次查,經核閱卷附元慶達公司自98年3 月至12月間之營業人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見101 年度偵字第21992 號卷 第94、97-101頁) ,該公司自98年3 月迄至98年12月止,因 元慶達公司本身各期均有相當鉅額之留抵稅額,致其各期應



納稅額為0 元,故元慶達公司申報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實 際上亦僅會墊高其下一期之留抵稅額,而不發生逃漏稅捐之 結果,自亦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至上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8 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 0000號函固敘明元慶達公司持附表一各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 票充作進項憑證,藉由虛報外銷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營業稅52 萬4990元乙情,然此部分核係被告以虛報不實零稅率銷售額 申報冒退營業稅,以此詐術致該主管機關陷於錯誤,而准予 退稅之詐欺取財犯嫌,尚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㈥據上所陳,公訴人上開所提證據,在客觀上並未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有違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之犯行,本院 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自難以該罪名相繩。既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不實進項發票部分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 │ │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智冠科技股份│98年3 月至│217 │ 111,679,133│ 5,583,975│
│ │有限公司 │12月 │ │ │ │
├──┼──────┼─────┼──┼──────┼─────┤
│ 2 │瑞亨科技股份│98年5 、6 │2 │ 572,249│ 28,612│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3 │船富科技股份│98年3 、5 │6 │ 288,295│ 14,415│
│ │有限公司 │、7 、8 月│ │ │ │
├──┼──────┼─────┼──┼──────┼─────┤
│ 4 │迅東科技股份│98年11、12│4 │ 695,485│ 34,774│
│ │有限公司 │月 │ │ │ │
├──┼──────┼─────┼──┼──────┼─────┤
│ │合計 │ │229 │ 113,235,162│ 5,661,776│
└──┴──────┴─────┴──┴──────┴─────┘
附表二:虛開不實發票部分
┌──┬────┬────┬──────┬─────┬─────┐
│編號│納稅義務│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稅額 │
│ │人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紅門國際│98年5月 │ FU00000000│ 622,300│ 31,115│
│ │有限公司├────┼──────┼─────┼─────┤
│ │ │98年5月 │ FU00000000│ 1,318,500│ 65,925│
│ │ ├────┼──────┼─────┼─────┤
│ │ │98年5月 │ FU00000000│ 867,100│ 43,355│




│ │ ├────┼──────┼─────┼─────┤
│ │ │98年5月 │ FU00000000│ 944,500│ 47,225│
│ │ ├────┼──────┼─────┼─────┤
│ │ │98年5月 │ FU00000000│ 736,000│ 36,800│
│ │ ├────┼──────┼─────┼─────┤
│ │ │98年5月 │ FU00000000│ 732,500│ 36,625│
│ │ ├────┼──────┼─────┼─────┤
│ │ │98年5月 │ FU00000000│ 455,100│ 22,755│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504,000│ 25,200│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167,500│ 8,375│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760,100│ 38,005│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685,500│ 34,275│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617,000│ 30,850│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934,900│ 46,745│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900,000│ 45,000│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1,809,500│ 90,475│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1,196,400│ 59,820│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2,431,500│ 121,57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64,500│ 48,22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89,600│ 49,480│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72,400│ 48,620│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43,900│ 47,19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50,000│ 47,500│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56,500│ 47,82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94,500│ 49,72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82,500│ 49,12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73,000│ 48,650│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77,900│ 48,89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37,500│ 46,87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39,100│ 46,95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77,900│ 48,895│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45,000│ 47,250│
│ │ ├────┼──────┼─────┼─────┤
│ │ │98年9月 │ HU00000000│ 930,400│ 46,520│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11,286│ 45,564│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45,760│ 47,288│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49,440│ 47,472│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674,975│ 33,749│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49,440│ 47,472│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38,400│ 46,920│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38,000│ 46,900│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46,100│ 47,305│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769,288│ 38,464│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38,400│ 46,920│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38,100│ 1,905│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49,440│ 47,472│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942,080│ 47,104│
├──┼────┴────┴──────┼─────┼─────┤
│合計│ 45張│41,007,809│ 2,050,390│
├──┼────┬────┬──────┼─────┼─────┤
│ 2 │展旭電腦│98年9 月│ HU00000000│ 490,600│ 24,530│
│ │資訊社 ├────┼──────┼─────┼─────┤
│ │ │98年9 月│ HU00000000│ 488,400│ 24,420│
│ │ ├────┼──────┼─────┼─────┤
│ │ │98年9 月│ HU00000000│ 490,350│ 24,518│
│ │ ├────┼──────┼─────┼─────┤
│ │ │98年9 月│ HU00000000│ 497,800│ 24,890│
│ │ ├────┼──────┼─────┼─────┤
│ │ │98年9 月│ HU00000000│ 495,300│ 24,765│
│ │ ├────┼──────┼─────┼─────┤
│ │ │98年9 月│ HU00000000│ 488,400│ 24,420│
├──┼────┴────┴──────┼─────┼─────┤
│合計│ 6張│ 2,950,850│ 147,543│
├──┼────┬────┬──────┼─────┼─────┤
│ 3 │品商企業│98年11月│ JU00000000│ 734,000│ 36,700│
│ │有限公司├────┼──────┼─────┼─────┤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550,500│ 27,525│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715,650│ 35,783│
├──┼────┴────┴──────┼─────┼─────┤
│合計│ 3張 │ 2,000,150│ 100,008│
├──┼────┬────┬──────┼─────┼─────┤
│ 4 │春勝實業│98年7月 │ GU00000000│ 80,100│ 4,005│
│ │有限公司├────┼──────┼─────┼─────┤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73,425│ 3,671│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46,725│ 2,336│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66,750│ 3,338│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40,050│ 2,003│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93,450│ 4,673│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60,075│ 3,004│
│ │ ├────┼──────┼─────┼─────┤
│ │ │98年7月 │ GU00000000│ 73,425│ 3,671│
├──┼────┴────┴──────┼─────┼─────┤
│合計│ 8張│ 534,000│ 26,701│
├──┼────┬────┬──────┼─────┼─────┤
│ 5 │文偉股份│98年11月│ JU00000000│ 47,619│ 2,381│
│ │有限公司├────┼──────┼─────┼─────┤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80,000│ 9,000│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75,000│ 8,750│
│ │ ├────┼──────┼─────┼─────┤
│ │ │98年11月│ JU00000000│ 121,190│ 6,060│
├──┼────┴────┴──────┼─────┼─────┤
│合計│ 4張│ 523,809│ 26,191│
├──┼────┬────┬──────┼─────┼─────┤
│ 6 │川森聯合│98年5月 │ FU00000000│ 317,900│ 15,895│
│ │實業有限├────┼──────┼─────┼─────┤
│ │公司 │98年5月 │ FU00000000│ 275,250│ 1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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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音旭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