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249號
TYDM,103,聲,5249,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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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坤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坤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侯坤旭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5 月,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 3 年12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確定;㈡復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 字第1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上開㈠、㈡ 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5 年5 月)。受刑人於100 年 7 月7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 年12月19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6 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6 月4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 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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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