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242號
TYDM,103,聲,5242,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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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4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佳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已坦承犯行,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二、被告對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5 所列搶奪犯行均坦誠不諱, 核與證人即同案共犯鄭○杰、證人即被害人孔氏安、斐氏雲 之證述相符,且有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 監視器畫面暨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車輛尋獲電腦輸 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25 條第1 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固非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應無逃亡或串證之虞,惟 被告自民國103 年10月5 日迄10月27日之期間,5 度以騎乘 機車並奪取路上行人財物之方式行搶,顯有反覆實施同種類 犯罪之可能,核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舉措造成他人恐慌, 對於社會治安亦有影響,審酌公益維護與被告人身遭拘束之 不利益,羈押被告尚與比例原則無違,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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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