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鈺勝(原名彭成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8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鈺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鈺勝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 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1 月14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彭鈺勝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3 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 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