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950號
TYDM,103,聲,4950,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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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金文 (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272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毛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江金文(已死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因扣案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21公克),經送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聲 請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江金文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0 3 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案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該案查扣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21公克,鑑驗用罄0. 0018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 譜儀法(GC/MS )鑑定,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 該公司103 年3 月1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附卷可稽(報 告編號:UL/2014/00000000號),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無疑,除前揭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沒收銷燬之 。又因扣案之包裝袋1 只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 ,且無析離實益,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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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