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建廷(原名葉時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建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8 月 2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葉建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312號、101 年度審訴緝字第110 號 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5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 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7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1 年度審訴字第220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定 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1 年10月接續執行,於101 年8 月23日入監執行,嗣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 年11月6 日,此有該署 同日之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 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 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