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孟萱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扶助律師
被 告 游國聖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15106 、15490 、15544 、17374 、18147 、2392
7、25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孟萱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起延長羈押貳月。游國聖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案被告徐孟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2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8 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3 次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共涉犯十四罪)、被告游國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次)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徐孟萱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而游國聖於103 年3 月18日分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均屬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103 年12月1 日訊問後,認本案雖已進行交互詰問完畢,然言詞辯論程序尚未完結,因被告二人所犯均係販毒案件,參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或然率,是其等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羈押原因,且無法以交保代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其中徐孟萱應自民國103 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而被告游國聖應於103 年1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