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279號
TYDM,103,易,1279,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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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阿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524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張阿龍賭 博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阿龍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 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2 月11日晚間6 時許,前往同案被告 鍾陳玉蘭(仍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另行審結)在桃園縣 平鎮市○○路○○段000 巷00號開設之美髮店簽注六合彩, 並交付賭資新臺幣440 元。嗣被告張阿龍於同日晚間6 時14 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 扣得六合彩簽單1 張,因認被告張阿龍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 1 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等語。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阿龍業於103 年9 月17日死亡 ,此有卷附之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103 年11月27日桃平 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之除戶戶籍資料、死亡證明 書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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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