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949號
TYDM,103,審簡,949,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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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新揚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撤緩
偵字第34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新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葉新揚任職於址設桃園縣中壢市過嶺里3 鄰過嶺10之3 號之 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下簡稱千通公司),擔任瓦斯配 送員,負責千通公司之桶裝瓦斯配送及代收貨款等事宜,為 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 ㈠基於單一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收取如 附表收受金額欄所示客戶所交付之貨款後,未全數繳回公 司而將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以侵吞入己; ㈡其因另積欠千通公司款項,而簽發借據約2 、30張及本票 3 張【發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100, 000 元、39,949元,起訴書誤載為10,000元、10,000元、 45,059元】予千通公司,竟又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14日晚間某時,竊取千通公司會計所置放在公 司辦公室抽屜內之上開借據及本票得手。
嗣因千通公司代表人吳家榮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葉新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吳家榮分別在警詢、偵查及本院之陳述、證述。 ㈢採證相片。
三、核被告葉新揚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 條 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於如附表(即犯罪事實㈠部分) 所示時間,所為各該次業務侵占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 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僅論 以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貪己用,竟即利用擔任千通公司 瓦斯配送員之機會,將代為收取之客戶款項侵吞入己,復又



前往千通公司咨意行竊,所為危害社會治安且缺乏尊重他人 之觀念,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 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葉新揚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 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告訴人千通公司達成和 解,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 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320 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 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 戶 名 稱│侵 占 日 期│ 收受金額 │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一 │明園牛肉麵店 │101 年8 月30日│ 11,667元│ 6,667元│ ├──┼───────┼───────┼─────┼─────┤ │ 二 │許時鎮 │101 年9 月2 日│ 740元│ 740元│ ├──┼───────┼───────┼─────┼─────┤ │ 三 │梁忠昭 │102 年10月1 日│ 2,250元│ 2,250元│ ├──┼───────┼───────┼─────┼─────┤ │ 四 │梁忠昭 │102 年10月8 日│ 750元│ 750元│ ├──┼───────┴───────┼─────┼─────┤ │總計│ │ │ 10,4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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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