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79號
ILDV,90,訴,79,200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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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今日景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虔
  被   告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山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 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報酬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 議,原告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核定其裁判費銀元七千八 百四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四十五元後,尚應繳新台幣二萬三千四百八十七元,並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 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之送達 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述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景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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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日景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