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2號
ILDV,89,訴,42,2001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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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林阿
  被   告 林同山
        林陳豊子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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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