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林阿 被 告 林同山 林陳豊子 丙○○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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