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日西武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