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行提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林偉
受 拘禁人 NGUYEN VAN HOANH(中文姓名阮文萬)
相 對 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新竹收容所
代 表 人 林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103
年度行提字第2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之「光華派出所」應更正為「湳雅派出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於交通裁決 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