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宥均律師
陳美螢律師
被 告 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興
被 告 曾梅春
劉仲仁
蔡毓彬
楊至誠
楊文章
楊文雄
孫秀鳳
前列九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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