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弘康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鄭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9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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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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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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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6 月12日│11,909元 │FU0000000 │ │
│ │行新竹分行 │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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