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27號
SCDV,103,重訴,227,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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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鄭茂煥
      鄭和文
      鄭慶和
      鄭和禎
      鄭茂鑑
      鄭合舜
      鄭裕和
      鄭旭和
      鄭中和
      鄭政和
      鄭茂稽
      鄭合郎
      鄭京和
      鄭宗和
      鄭佳和
      鄭光和
      鄭永和
      鄭建和
      鄭銘和
      鄭瑞和
      鄭合興
      鄭合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30,455,560元(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
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48元,尚不足277,04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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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