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趙美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陳宣吟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可為鑑定相對人陳宣吟之醫療院所,並逕向該醫
療院所繳納鑑定費用,暨將該鑑定費用收據陳報本院。
二、請具狀表明相對人陳宣吟得實際接受本院會同醫師精神鑑定
之確實處所。
三、請提出聲請人、相對人陳宣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相對人父親陳碧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