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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73號
SCDV,103,補,1173,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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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蔡綉
原   告 鄒謄寶
原   告 鄒慶誠
原   告 鄒安藤
原   告 鄒俊良
原   告 賴來富
原   告 鄒琪崙
原   告 鄒林阿美
原   告 鄒安達
原   告 徐月滿
原   告 鄒義宗
原   告 鄒義松
原   告 鄒義雄
原   告 劉麗貞
原   告 鄒明峻
原   告 鄒安泉
原   告 鄒安榮
原   告 鄒安潮
原   告 鄒安曜
原   告 鄭安雅
原   告 鄒安福
原   告 鄒安德
原   告 鄒慶城
原   告 鄒慶富
原   告 鄒慶仁
原   告 鄒運發
原   告 鄒永勝
原   告 鄒永聲
原   告 鄒慶學
原   告 鄒慶煌
原   告 鄒永德
原   告 鄒鳳雲
原   告 鄒椋杰
原   告 鄒憲忠
原   告 鄒國順
原   告 鄒國和
原   告 鄒東發
原   告 鄒大成
原   告 鄒劉金妹
原   告 鄒永林
前列蔡綉鄒謄寶鄒慶誠鄒安藤鄒俊良賴來富鄒琪崙
鄒林阿美鄒安達徐月滿鄒義宗鄒義松鄒義雄、劉麗
貞、鄒明峻鄒安泉鄒安榮鄒安潮鄒安曜鄭安雅、鄒安
福、鄒安德鄒慶城鄒慶富鄒慶仁鄒運發鄒永勝、鄒永
聲、鄒慶學鄒慶煌鄒永德鄒鳳雲鄒椋杰鄒憲忠、鄒國
順、鄒國和鄒東發鄒大成鄒劉金妹鄒永林共同
兼訴訟代理 鄒永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瑞乾田瑞麟田瑞隆田瑞寰田瑞琪、林
於冬、林於照、林於安、林於進、林於發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佰零伍萬陸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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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