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徐世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麗琴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
零壹佰陸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