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54號
SCDV,103,補,1154,2014121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岱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貳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
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