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奧陸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訴訟代理人 紀春梅/費敬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
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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