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97號
SCDV,103,補,1097,201412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7號
原   告 楊敏豐
原   告 林明期
原   告 許麗鴻
前列楊敏豐林明期許麗鴻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麗芳、孫香蘭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叁佰柒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