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094號
SCDV,103,補,1094,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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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源
訴訟代理人 理仁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洪嘉聰、宏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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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