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調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彭金樹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周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在重測後由原先之 36坪減少約14坪,被告坐落在鄰邊的建物越界建屋門牌號碼 為新竹市○○路○段000巷0號,占用新竹市○○段000 地號 土地,為此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 地與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界址。二、被告則以:
被告所有新竹市○○路○段000巷0號房屋係四層樓公寓的第 一層樓,另還有一棟四層樓公寓存在,原告僅對其一人提告 ,顯不合法。又經被告調閱建物成果圖查看,被告所有上開 房屋並未占用原告所有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被告認 雙方土地之界址以建物成果圖為依據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之適格有無欠缺,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適格欠缺者,法院應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不得就原告之訴為實體上有無理由之裁判,最 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415號裁判可資參照。 (二)又因界址不明,請求確認界址之訴,對於系爭界址不明土 地之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6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法 應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經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 地與被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界址,惟 被告就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僅有應有部分807/10 000 ,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觀之被告所 有新竹市○○路○段000巷0號房屋確係四層樓建物的第一 層,亦有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可佐,且有被告提出新竹 市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附卷為憑,是依諸上揭規定
,原告自應以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為 被告起訴請求,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茲原告只以被告 為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土地界址,本件當事人適格即 有欠缺,原告之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