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137號
SCDV,103,監宣,137,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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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秀美
相 對 人 吳士君  現於「香園教養院」,新竹縣湖口鄉中
關 係 人 徐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張宛華律師為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士君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 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1 )無程序能力人與 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2 )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 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3 )為保 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前條第2 項及第3 項情形 ,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新法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復經本院 指定聲請人之配偶陳柏榕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已完 成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在案(附於本院102 年度監宣字第271 號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卷宗第82~85頁,經本院 調取上述卷宗核閱屬實)。因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名下僅 餘之不動產全部,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本院認有依職權選 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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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