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30號
SCDV,103,家訴,30,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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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30號
原   告 葉玉宛
被   告 葉柳村
      葉錦桐
      葉啓燿
      葉淑智
      葉淑慧
兼前列葉錦桐等4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葉林牽治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柳村葉錦桐葉啓燿葉淑芳葉淑智經合法 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聲明分割之標的為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土地及 房屋各1筆,嗣於民國103年9月5日變更訴之聲明為:兩造就 被繼承人葉林牽治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 ,由兩造共7人平均分配,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依上開法條所示,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葉林牽治之子女,被繼 承人葉林牽治前於99年9 月18日死亡,其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由兩造共同繼承。因被告葉柳村與原告及其他被告 葉啓燿等五人另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38號返還代償借款事 件訴訟,拒為辦理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按兩 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聲明:(一)兩 造就被繼承人葉林牽治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由兩 造共7人平均分配;(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被告葉淑慧到庭陳稱:同意原告請求。被告葉柳村葉錦桐葉啓燿葉淑芳葉淑智則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葉林牽治已於99年9 月18日死亡,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葉林牽治之子 女,共同繼承上開遺產,迄今兩造仍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 議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葉林牽治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郵政存簿 儲金簿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對帳單、郵政定期儲金存單 影本、台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影本、華南銀行綜合存款存摺 影本、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 真正。被告葉淑慧對於遺產內容並無爭執,被告葉柳村、葉 錦桐、葉啓燿葉淑芳葉淑智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本件被繼承人葉林牽治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如 附表一所示之財產為其標的,堪信為真。
六、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葉林牽治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 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 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 判分割被繼承人葉林牽治之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七、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 11 38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 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份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者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份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份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上開分別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於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亦準用之, 此為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終止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遺產分



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 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法院選擇遺 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 、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 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查兩造就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前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 情形均不爭執,則身為繼承人之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 共有之前揭遺產,依上開說明,自屬有據。又原告主張附表 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法定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並未表示其他意見 。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之經濟效用、兩造 意見;附表一編號3-10為存款、股票及其等孳息,因其性質 上非不可分等情,認由兩造按應繼承分比例即各7分之1予以 分配為宜,爰裁判分割如主文所示。
八、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 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 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 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 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 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 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是以原告聲明本件訴 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云云,尚無足採,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 所示。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宏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附表一:被繼承人葉林牽治遺產:
┌──┬──────────┬───────┬─────┐
│編號│ 種 類 名 稱 │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 │
│ │ │、股數(股) │ │




├──┼──────────┼───────┼─────┤
│ 1 │新竹市○○段000地號 │ │按附表二應│
│ │土地1筆 │ │繼分比例分│
│ │(面積:65平方公尺、│ │割為分別共│
│ │權利範圍全部) │ │有。 │
│ │ │ │ │
│ │ │ │ │
│ │ │ │ │
├──┼──────────┼───────┼─────┤
│ 2 │新竹市○○段0000○號│ │按附表二應│
│ │建物1筆 │ │繼分比例分│
│ │(門牌號碼:新竹市振│ │割為分別共│
│ │興里6鄰興學街90號) │ │有。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 │
│ │ │ │ │
├──┼──────────┼───────┼─────┤
│ 3 │新竹武昌街郵局存款及│9,139元 │由兩造依如│
│ │其利息 │ │附表二所示│
│ │帳號:00000000000000│ │之應繼分比│
├──┼──────────┼───────┤例分配。 │
│ 4 │新竹武昌街郵局定期存│376,000元 │ │
│ │款及其利息 │ │ │
├──┼──────────┼───────┤ │
│ 5 │台新銀行北大分行2筆 │370,000元 │ │
│ │存款及其利息 │(1筆24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1筆130,000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6 │台新銀行南大分行存款│324元 │ │
│ │及其利息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7 -7 │ │ │
├──┼──────────┼───────┤ │
│ 7 │華南銀行大眾分行存款│100,199元 │ │
│ │及其利息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1 │ │ │
├──┼──────────┼───────┤ │
│ 8 │台灣銀行存款及其利息│13,107元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9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39股 │ │
│ │股票及其股息、紅利 │ │ │
├──┼──────────┼───────┤ │
│ 1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472股 │ │
│ │股票及其股息、紅利 │ │ │
└──┴──────────┴───────┴─────┘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
│繼承人│葉玉宛葉柳村葉錦桐葉啓燿葉淑芳葉淑智葉淑慧
├───┼───┼───┼───┼───┼───┼───┼───┤
│應繼分│7分之1│7分之1│7分之1│7分之1│7分之1│7分之1│7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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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