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363號
SCDV,103,司催,363,2014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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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王秀貞即王國緯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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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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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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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1-NX-32707-0 │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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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 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 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 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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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