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390號
SCDV,103,司促,11390,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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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芸榕即張瑞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張芸榕、法定代理人陳鴻秋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權讓與證明已合法通知繼承人及法定代理人
        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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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