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芸榕即張瑞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繼承人張芸榕、法定代理人陳鴻秋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債權讓與證明已合法通知繼承人及法定代理人
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