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386號
SCDV,103,司促,11386,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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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86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湖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壂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振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聲請債務人為范振照一人,何以請求連帶給
  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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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