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彥、何惠娥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金彥、何惠娥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