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73號
債 權 人 鼎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民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廷旭即大順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大順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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