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873號
SCDV,103,司促,10873,201412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73號
債 權 人 鼎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民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廷旭大順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大順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
鼎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